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002134)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1)第 254 号 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5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委托,指派刘梦时、赵丽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普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 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 出席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以及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 投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天津自贸试 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5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秦克景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116,086,303 股, 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84%。 其中,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出席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104,579,054 股, 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78%。经验证,出席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07,249 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507,449 股,占公司截 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507,249 股,占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6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部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经验证,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0132%;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22.9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0132%;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 评估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0132%;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反对11,50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7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873%;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反对 11,507,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工作情况述职。 经验证,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于每一 议案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 6、7、8 议案,全部议案均以普通表决程序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002134)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赵丽新 负责人:梁爽 刘梦时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址: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