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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002134)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1)第 411 号

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航海路 5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赵丽新、王雅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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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

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出席

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以及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投票

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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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5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秦

克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网络投票

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98,104,954 股,

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44%。

     其中,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出席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97,925,954 股,占公司

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16%。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9,0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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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9,0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79,000 股,占截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经验

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智能工厂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8,024,654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81%;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7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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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397%;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

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以普通程序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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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00213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赵丽新


负责人:梁爽                                                    王雅楠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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