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郝世明 华秀萍 施云 2018 年 10 月 3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