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朱智聪、黄玉彩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
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各项规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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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 6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88.7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郝世明、华秀萍、施云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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