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1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90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32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敏先生因
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张斌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552,967,4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734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454,510,64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057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98,456,78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8.677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
(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2,967,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2,967,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魏苏川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