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23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对外担
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7年1
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
往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所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魏俊浩 张 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