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关于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10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贤丰深圳新能源”)之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
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贤丰惠州新能源”)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藏格控股”,证券代码 000408.sz)签署了《技术使用协议》,贤丰惠州新能
源向藏格控股提供盐湖卤水提锂并制取工业级碳酸锂产品相关技术(下称“初提
技术”)的基础性方案及流程(下称“技术包”)并收取技术使用费;同时,双方
签订了《锂离子富集材料销售总协议》,藏格控股将向贤丰惠州新能源采购锂离
子富集材料。上述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 25,730 万元。
2.本次合同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贤丰惠州新能源公司章程,贤丰惠州新能源的主营业务包括销售盐湖
卤水提锂所使用的锂离子富集材料、提供卤水提锂并制取工业级碳酸锂产品的技
术服务和有偿技术支持等,因此本次合同签署为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公司章程》,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公司名称: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3.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223.1638 万元
5.注册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 15-02 号
6.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钾肥、化肥、工业盐、
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销售;氯化镁经销;矿产品、百货、针纺织
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铁矿石、首饰、玉石、
日用杂货、装饰材料、工艺品、花草、文化用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石、
建材、钢材、水泥、煤炭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陶瓷产品、陶瓷
原辅材料;酒店和物业管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
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件销
售、维护,计算机耗材销售,技术培训(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货物
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出口自产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进口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与藏格控股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未与藏格控
股发生交易。
8.履约能力分析:藏格控股是一家以青海省察尔汗盐湖钾盐资源为依托的资
源型钾肥生产企业;察尔汗盐湖是我国最大的可溶性钾镁盐矿床,也是世界上大
型盐湖矿床之一,藏格控股拥有察尔汗盐湖铁路以东矿区 724.3493 平方公里的
钾盐采矿权证,是国内钾肥行业第三大生产企业,也是氯化钾行业内仅次于盐湖
股份的第二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交易履约能力较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使用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双方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全面合作。藏格控股与贤丰惠州新能源
就后者所掌握的卤水提锂并制取工业级碳酸锂产品的初提技术开展合作。
2.履行期限及方式:藏格控股应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前支付技术使用费,
贤丰惠州新能源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开始向藏格控股提供技术包。
3.签署时间:2017 年 8 月 31 日。
4.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锂离子富集材料销售总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双方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在贤丰惠州新能源实现锂离
子富集材料工业化生产并开始正式销售后,藏格控股拟向贤丰惠州新能源采购锂
离子富集材料。未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贤丰惠州新能源长期为藏格控股
提供锂离子富集材料。
2.交付期限及方式:贤丰惠州新能源将投资建设锂离子富集材料生产线,并
于正式投产日 30 天以前向藏格控股发出通知,双方将就本协议项下各批次的供
货时间、采购数量、付款方式、包装方式等在后续的购销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3.付款条件:藏格控股在 2017 年 9 月 25 日前向贤丰惠州新能源支付总价
款的 30%作为采购预付款,待贤丰惠州新能源正式供货后,再根据实际供货量
逐步通过预付方式支付后续采购款。
4.产品供货保证:藏格控股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后,贤丰惠州新能源
在正式投产并正式销售后的 2 个月内开始向藏格控股供应锂离子富集材料。
5.产品供货标准:贤丰惠州新能源应按协议约定的《锂离子富集材料技术标
准》及其他要求向藏格控股供应锂离子富集材料。
6.签署时间:2017 年 8 月 31 日。
7.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在新能源板块的投资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开始投资新能源产业相关业务,并于 2017 年 7 月设立控股子公
司贤丰深圳新能源及贤丰惠州新能源。上述合同签署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
利于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及贤丰惠州新能源的业务发展;贤丰深圳新能源及贤
丰惠州新能源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2.本次合同签署后,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市场定位、战略规划,进一步深化双
方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
3.上述合同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
将根据本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合同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上述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及贤丰惠州新能源业务独立
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方形成依赖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1.贤丰深圳新能源与贤丰惠州新能源均系公司为拓展新业务所新设,尚无同
类销售业务合同确认收入,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影响合同标的如期交
付、结算等。
2.贤丰惠州新能源目前尚在建设中,未正式投产,实际履行及投产进度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技术
使用协议》;
2.《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锂离
子富集材料销售总协议》。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