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122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5 日—2017 年 9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32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敏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553,836,8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11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455,383,98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0.134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98,452,88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8.676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873,3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
(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卢敏先生、张斌先生、陈文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1.01 选举卢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
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1.02 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
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1.03 选举陈文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
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敏先生、张江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其中:
2.01 选举张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
数: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2.02 选举张江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
数: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36,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相恒祥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周正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