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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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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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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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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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具体时间分别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3,836,8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1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5,383,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3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452,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8.67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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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73,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卢敏先生、张斌先生、陈文才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卢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选举陈文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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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敏先生、张江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选举张江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553,836,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3,3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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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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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周 正
201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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