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6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框架方案暨增资扩股的独立意
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本次拟
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进行员工股权激励,珠海蓉胜拟向员工持股平台增发人民币
3,000 万元对应的股份,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持股平台,珠海市盈望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珠海市朋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现金认
购股份,增资对象将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珠海蓉
胜本次发行的股份。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珠海蓉胜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实
现双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其共同成长和发展。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此外,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
易涉及的定价、有关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本次交易定价方法的选择相对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贤丰深圳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
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贤丰深圳新能源其他股东由
于自身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目前尚不具备对贤丰深圳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能
力,故此次未能同比例出资对贤丰深圳新能源进行财务资助,因此,在决策程序
上需要将该财务资助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我们
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
的风险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贤丰深圳新能源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敏 张江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