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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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上市
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下称“《修订通知》”),废止了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根据《修订通知》规定,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
订通知》的相应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因此,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上市
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废止了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根据《修
订通知》规定,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相应要求对原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
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根据衔接
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
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
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
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
备;
3、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号)的要求,此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如下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进行列报调
整,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1、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列示至“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
目;
(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列示至“其他应收
款”项目;
(3)将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列示至“固定资产”项目;
(4)将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列示至“在建工程”项目;
(5)将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列示至“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
目;
(6)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列示至“其他应付
款”项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列示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利润表中“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科目,分别反映
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
利息收入。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