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27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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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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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证券事务部,证
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注意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及所处阶
段,知悉的地点、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
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澄清、
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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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制定高送转预案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合并或分立草案、股份回购预
案、股权激励草案、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重组重大变更或终止等相关事
项时;
(四)公司被收购、要约收购时;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交易出现异常、发生其他股价敏感事项时;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
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建档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将该内幕信息逐级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同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
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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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等受公司委托从事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根据事项
进程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证券事务部对此应当予
以督促。
(四)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以核实,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备查。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保密
义务与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
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违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
核实和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
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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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律师、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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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 贤丰控股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 所在单位/部 职务/岗 证券账 身份证号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 登记
号 名 门 位 户 码 间 点 式 容 段 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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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本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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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填报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报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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