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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2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59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5,543,9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14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5,537,98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1477%,议案 1 现场回避表决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4,510,64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33,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27,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所述控股孙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
丰惠州新能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贤丰深圳新能源”)全资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由公司持股 51%、深
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30%、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股 10%、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持股 9%,广东
贤丰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对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时,广
东贤丰未能按出资比例为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
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 454,510,6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0.0571%)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543,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3,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何演锋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