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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
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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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5,559,9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4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5,538,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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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14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49,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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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韩桃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韩桃子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谢文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谢文彬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万荣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万荣杰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扬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张扬羽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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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铁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王铁林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邓延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邓延昌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梁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55,538,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9%。
    根据表决结果,梁融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559,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9,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王广旭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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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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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胡银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