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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符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关于变更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