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1-06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02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公告中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0]18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贤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5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
组织检查组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并购基金投资的进展情况。2017 年,贤丰控股作为有限
合伙人参与投资广州丰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横琴丰盈惠富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惠富基金)、横琴丰盈信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德基金)和横琴丰盈睿信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信基金),公司为主要出资人。2017 年 6 月,公司通过
惠富基金、信德基金出资 6 亿元收购天津卡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17.14%的股权。
2017 年 12 月,公司通过睿信基金出资 2.7 亿元收购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36%的股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投资事项,迟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才在公
司 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一是贤丰控股全资子公司珠海蓉胜超微线
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6 日、6 月 20 日收到 74.45
万元和 94.24 万元政府补助,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上述 2 笔政府补助情况,迟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才在公司 2018 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二是珠海蓉胜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 月 31 日、 月 28 日、12 月 26 日、12 月 29 日收到政府补助 52.62
万元、20.1 万元、37.1 万元、206.86 万元、379.52 万元,控股子公司青海中农
贤丰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政府补助 90 万元,公司迟至 2019
年 1 月 8 日才披露收到上述 6 笔政府补助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信息。2018 年 7 月 5 日和 8 月 16 日,贤
丰控股的控股股东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
公司 1350 万股、300 万股股份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和 9 月 10 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系统查阅并知悉了上述股份质押信息,但未及时向贤丰集团核实并履行相关披
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四)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聚能永拓)持有贤丰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新能源)30%的股份。2017 年深圳新能源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向聚能永拓采购卤水提锂初提技术及锂
离子富集材料制备技术。公司在 2018 年年报中将聚能永拓认定为关联方,并披
露关联方应收预付款项等信息。在持股情况、经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公司在 2019 年年报中未将聚能永拓作为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
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五
十一条等规定。
(五)未及时披露担保信息。一是 2018 年 1 月 1 日,贤丰控股与交通银行
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珠海蓉胜在该行的 1.2 亿元最高额贷款提
供担保。2018 年 11 月 6 日,贤丰控股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和
《抵押合同》,为珠海蓉胜向该行贷款提供 1.44 亿元最高额保证和 2.26 亿元最
高额抵押,同时双方终止 2018 年 1 月 1 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迟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才披露。二是 2018
年 8 月 29 日,贤丰控股为珠海蓉胜在汇丰银行珠海珠宾支行的 3630 万元最高额
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迟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才在 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三是 2018 年 7 月 3 日,深圳新能源、惠州新能源与汇信融资租
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为惠
州新能源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提供额度为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迟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才在 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
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六)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贤丰控股 2019 年年报将惠富基
金、信德基金、睿信基金三家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公司在 2019 年
年报“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中未披露上述结构化主体信息。上述情形不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等相关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收票据核算不准确。贤丰控股 2019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 9163.87
万元,其中 4944.62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
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对上述附追索权的票据持票人承担连带
责任,不符合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公司 2019 年应收票据和短期借款均少
计 4944.62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
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对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贤丰控股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 SNK(以下简称 SNK)241.77
万股股票。2019 年 SNK 股票价格出现一定波动,2019 年末公司所持 SNK 股票的
公允价值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公司未对所持 SNK 股票进行减
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贤丰控股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 2019 年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陈文才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韩桃子作为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卢敏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谢文彬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文才、卢敏对公司第一、二、三、五项信息披露问
题负有主要责任,韩桃子对公司第四项、第六项信息披露问题以及财务核算问题
负有主要责任,谢文彬对公司财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贤丰控
股、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
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
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警示函二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贤丰有限)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的控
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将股份被质押信息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2018 年 7 月 5 日、8 月 16
日,贤丰集团分别将所持贤丰控股 1350 万股、300 万股股份质押给江苏银行深
圳分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贤丰集团未将上述股份被质押信息告知贤丰
控股并配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等相关规
定。
二、未及时将股份被司法冻结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一是 2019 年 1 月
10 日,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 15915.2 万股股份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天津高院)冻结。贤丰集团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贤丰控股,直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才通过贤丰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二是 2019 年 3 月 20
日、3 月 27 日,贤丰有限持有的贤丰控股 29535.86 万股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冻结;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8 日期间,贤丰集团、贤丰有限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先
后被江苏高院、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和天津高院司法轮候冻结。贤丰集
团和贤丰有限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贤丰控股,直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才通过贤
丰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贤丰集
团、贤丰有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30 日
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
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将按照要求,尽快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
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警示函一;
2.警示函二;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