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03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
司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州新能源”)进行解散清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
注销事项。
2020 年 11 月 15 日深圳新能源召开股东会,解散清算议案未能获得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自主解散清算议案无法实施。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解散清算的进展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公司损失扩大,公司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深圳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深圳新能源。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出具的(2021)粤 0391 民初 402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深圳前海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受理了关于深圳新能源解散纠纷案件,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深圳前海合作区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横琴
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诉讼请求:解散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五)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贤丰控股作为持有深
圳新能源 51%股权的股东,特向法院申请解散深圳新能源,以维护贤丰控股的合
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
1.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如下所示(前三项已
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中进行
了披露):
诉讼
是否
(仲裁)
涉案金额 形成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
(万元) 预计 进展
执行
负债
情况
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
源以及公司作为被告,
因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7,845.39 否 正在审理中 暂无 暂无
合同利息争议而发生
的诉讼事项 2 项
已一审判决的要求被告向珠海蓉胜 12 项
均已一审判
支付货款及利息,已调解的要求被 已执
珠海蓉胜作为原告的 决或调解、撤
354.72 否 告履行和解协议,已撤诉的珠海蓉 行完
买卖合同纠纷 13 项 诉(其中一项
胜已收到款项,1 项因无法送达撤诉 结或
对方上诉)
结案的导致损失 1.49 万元货款 结案
珠海蓉胜作为被告连 77.93 否 已一审判决、 珠海蓉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无
带责任人的买卖合同 二审判决
纠纷 1 项
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 已调解的要求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
部分
源作为被告的买卖合 105.51 否 5 项已调解 源履行和解协议,金额合计约
履行
同纠纷 5 项 104.84 万元
惠州新能源作为被申
要求惠州新能源支付工程款、律师 暂未
请人的装饰装修合同 306.20 否 已裁决
费和仲裁费合计约 288.65 万元 履行
纠纷 1 项
货款
嘉兴蓉胜作为原告的
30.64 否 已调解 要求被告向嘉兴蓉胜支付货款 已结
买卖合同纠纷 2 项
清
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 1 项已调解,
已调解的要求惠州新能源/深圳新能 暂未
源作为被告的建设工 2091.71 否 2 项正在审
源履行和解协议,金额约 6.19 万元 履行
程施工合同纠纷 3 项 理中
2 项已调解,
已调解、已裁决的要求深圳新能源
深圳新能源作为被申 2 项已裁决, 暂未
113.03 否 支付应付款项,金额合计约 67.70
请人的劳动争议 5 项 1 项正在仲 履行
万元
裁中
2.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
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和解散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 0391 民初 4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