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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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贤丰控股”)委托,就《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223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对《问询
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工作,包括审查了我们认为必
要的法律文件等。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
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
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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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
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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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贤丰控股 指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蓉胜 指 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惠州新能源 指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能源 指 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聚能永拓 指 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丰信汇富 指 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贤丰 指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
康逸电线 指 东莞市康逸电线有限公司
汇信租赁 指 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东亿农产品 指 东莞市东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北泰机电 指 广州北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孟世达商贸 指 东莞孟世达商贸有限公司
华南装饰 指 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旭辉实业 指 深圳旭辉实业有限公司
中化十四建设 指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瑞兴包装 指 广州瑞兴木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园洲建筑 指 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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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问询函》“4、报告期末,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
诉讼(仲裁)金额为 10,565.38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1)以列表形式说明
所涉诉讼(仲裁)的当事人、争议事由、标的金额、截至回函日的具体进展,
以及相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判断依据。(2)自查上述诉讼的信息披露是
否完整、及时、准确,你公司针对上述诉讼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具体安排。请
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律师对前述问题
(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所涉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期末,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为 10,565.38 万元,
该等金额对应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序 当事人
标的金额(涉案
号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争议事由 截至回函日的具体进展
金额)(万)
人 请人
1 买卖合同
康逸电线 珠海蓉胜 77.93 一审、二审判决珠海蓉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纠纷
2 惠州新能 3,686.74
3 源、深圳新 一审判决惠州新能源需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
能源、贤丰 利息、律师费,深圳新能源、贤丰控股、聚能永拓、
融资租赁
汇信租赁 控股、聚能 丰信汇富、广东贤丰需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0
合同纠纷 4,158.65
永拓、丰信 年 12 月 31 日,预计要支付 8584.59 万元,惠州新
汇富、广东 能源、公司已提起上诉。
贤丰
4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原告撤回对深圳新能源的起
惠州新能
东 亿 农产 买卖合同 诉,惠州新能源 2020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分
源、深圳新 27.66
品 纠纷 期),该货款、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 27.89 万
能源
元,已支付 17 万元,未履行完毕。
5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买卖合同
北泰机电 深圳新能源 21.34 分期支付 21 万元,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申请强
纠纷
制执行。
6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孟 世 达商 买卖合同
深圳新能源 42.57 分期支付 42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深圳新能源承担,
贸 纠纷
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申请强制执行。
7 装饰装修 裁决结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律师费、仲
华南装饰 惠州新能源 306.20
合同纠纷 裁费合计 288.65 万元,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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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强制执行。
8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告 2020 年 12 月 16 日前
买卖合同 支付 8.5964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已支
旭辉实业 惠州新能源 8.98
纠纷 付 2.6987 万元,未履行完毕,目前已被申请强制
执行。
9 惠州新能 建设工程
中 化 十四
源、深圳新 施工合同 478.19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建设
能源 纠纷
10 买卖合同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瑞兴包装 惠州新能源 4.96
纠纷 分期支付 4.96 万元,全部未履行。
11 建设工程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蒋友良 惠州新能源 施工合同 6.19
分期支付 6.19 万元,全部未履行。
纠纷
12 裁决结案,裁决被申请人 2020 年 12 月 01 日前支
巫建雄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6.35 付 5.21 万元,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申请强制执
行。
13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申请人 2020 年 11 月 30
牟渊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6.30
日前支付 5.45 万元,全部未履行。
14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申请人 2020 年 11 月 30
张效玮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4.87 日前支付 4.73 万元,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申请
强制执行。
15 裁决结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52.31 万元,全部未
田甜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94.42
履行,目前被申请强制执行。
16 王晓春 惠州新能源 劳动争议 1.09 撤诉结案
17 一审判决深圳新能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惠州
惠州新能 建设工程 新能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退还质保金,原告对建
园洲建筑 源、深圳新 施工合同 1,607.33 筑工程处置价款在 1071.11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能源 纠纷 惠州新能源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2021 年 5 月
28 日收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内
18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申请人 2021 年 2 月 10 日
王洋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14.62 前一次性支付 13.93 万元,全部未履行,目前已被
申请强制执行。
19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被申请人 2021 年 2 月 10 日
彭丰 深圳新能源 劳动争议 11.00
前一次性支付 4.5 万元,全部未履行。
合计 10,565.38
二、公司所涉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所述公司所涉诉讼(仲
裁)项下,公司进行了以下披露:
(一)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0-047)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中,对上述诉讼(仲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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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项案件根据当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总披露;
(二)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解散清算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3)之“三、其他说明”之“1.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中,对上述诉讼(仲裁)第 1-17 项案件(其中第 1-3 项案件已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汇总披露)进行了汇总披露。
(三)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1-024)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上述诉
讼(仲裁)全部进行了汇总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述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均未达《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公司无须就上述公
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并未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未达到重
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任何一项诉讼仲裁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公司对前述所
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披露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查的 2020 年报所涉诉讼(仲裁)事项已全部
在《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汇总披露,信息披露完整、及时、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