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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1-2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文
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交易目的、前期论证、交易洽谈等方面的情况报
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公司业
务转型,维护股东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