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9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
京兴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有利于保障和
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