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2-09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符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
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