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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贤丰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16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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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6,247,9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1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5,537,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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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37,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关
于控股子公司拟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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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6,195,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
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4,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4%;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32%;弃权 7,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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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黄友川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