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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
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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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144,1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0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4,510,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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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3,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3,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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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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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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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32,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144,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3,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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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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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何演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