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3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3 楼
08 单元。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
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55,612,7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1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4,510,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01,93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02,1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01,9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7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5,546,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4%;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5,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572%;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1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5,603,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2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5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潘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