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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独立董事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6-13  

						独立董事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
             项目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预先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 的议
案》,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
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三、我们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耿建明、
刘山、鲍丽洁、杨绍民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程玉民、齐凌峰、黄育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
                   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
作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荣盛发展的独立董事,已详细审阅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
现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
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独立董事:程玉民、齐凌峰、黄育华程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