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6-13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065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
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控股下属公司
廊坊瑞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投资”或“甲方”)与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汽车”或“乙方”)本
着双方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了
《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就共同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地块事宜达成
一致意见。上述事项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审批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安旭汽车,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注册资本:41,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小飞,住所:香河县京秦高速公路香河出口南侧路东,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专用汽车、改装汽车及其零部件、除
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武警防护设备、公安消防设备;租赁、出口
专用汽车及其设备;计算机系统、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服务;
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城市排泄物处理服务;绿化
服务;建筑物清洗服务;城市水域治理服务;江、湖治理服务;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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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服务;再生物资回收;公路养护服务;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
服务;市政管理咨询服务;机械工程研究服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
务;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服务;城市应急与综合安保系统开发、集成和
实施;安全玻璃、特种钢板的技术开发;销售设备;进口产品代理销
售;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
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安旭汽车为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的审批情况: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2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0.9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上述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
可生效。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控股下属公司瑞盛投资与安旭汽
车”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瑞盛投资收购安旭汽车所持
有的土地,涉及金额 10,000 万元,并向安旭汽车支付了 10,000 万元
的合作款;同日,瑞盛投资与安旭汽车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
约定瑞盛投资对安旭汽车生产用配套厂房及办公设施进行补偿,补偿
金额为 4,500 万元,并向安旭汽车支付了 4,500 万元的补偿款。
鉴于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甲乙双方拟对上述项目地块及项目房产
的合作事宜进行重新约定。
(二)新的合作约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友好解除 2017 年 8 月 15 日已签署的《项
目合作协议》及《地上物补偿协议》,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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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 14,500 万元款项,作为本协议约定事宜的
第一笔合作价款。
3.乙方确认,甲方已付 14,500 万元款项中的 1,50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按照年利率 13%计算利息,资金占用期限以本协议
约定的满足甲方支付最后一笔交易价款的节点为止。
4.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已支付的 14,500 万元款项后,已完成地
块 A 及项目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截止本协议签署日,项目地块及
项目房产不存在纠纷、查封、抵押等任何权利瑕疵。
(三)合作方式及付款:
1.乙方持有位于河北省香河县京秦高速路香河出口南侧路东 1 宗
国有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共计 23,333 平米(合 35 亩),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连同地上 9,621.48 平米厂房办理了编号为冀(2016)香河县不
定产权第 0001661 号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下称“地块 A”,地上厂房
下称“项目房产”);
2.乙方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同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王庄子村
村民委员会(“王庄子村委会”)签署《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就王庄
子村 27.11 亩土地(下称“地块 B”,地块 A 与地块 B 合称“项目地
块”)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乙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406.65 万元的补
偿费用,获得地块 B 的实际控制权益;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将其拥有的地块 A 的土地使用权及地
块 B 的实际控制权益转让给甲方,上述两项权益总的对价款(下称
“合作价款”)为 25,000 万元人民币。
4.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将地块 A 及
项目房产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过户至乙方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统
称“项目公司”)名下,并完成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甲方拟以直接或间接收购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 100%股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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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地块 A 的土地使用权,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拟定的收购方案。
5.在 A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 B 地块的实际控制权益转让给甲方
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合作款项。
(四)其他
1.本协议所涉及款项均为人民币,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签约双方有权人审批通过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安旭汽车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
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
的议案》。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鲍丽洁、
杨绍民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程玉民、齐凌峰、黄育华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一)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
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二)公司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
有限公司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三)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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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香河安旭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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