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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07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102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年8月6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名,代表股份2,961,170,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2,757,176,25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股份
203,993,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15%。现场出席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3 名 , 代 表 股 份 211,619,55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866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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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8,431,11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5%;反对 2,639,02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1%;弃权 10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80,5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7057%;反对 2,639,02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471%;弃权 100,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8,428,71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4%;反对 2,741,42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2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78,13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7046%;反对 2,741,42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54%;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
作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部分内容涉及关联担保,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
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3,198,156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 99.6346%;反对 507,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弃权 274,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1%。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837,756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306%;反对 507,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99%;弃权 274,1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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