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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30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9-080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年7月29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4名,代表股份2,853,059,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2,615,09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14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9名,代表股份
237,96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7%。现场出席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47 名 , 代 表 股 份 246,953,62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67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荣盛家居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3,264,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557%;反对 29,453,5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323%;弃权 341,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0%。
    其 中,持 股比 例在 5%以下 的中小 股东的 表决 情况为 :同 意
217,158,1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7.9348%;反对 29,453,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9268%;弃权 341,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1,626,2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88%;反对 20,933,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337%;弃权 4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5%。
    其 中,持 股比 例在 5%以下 的中小 股东的 表决 情况为 :同 意
225,520,1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1.3208%;反对 20,93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767%;弃权 49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1,633,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90%;反对 20,923,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 0.7334%;弃权 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6%。
    其 中,持 股比 例在 5%以下 的中小 股东的 表决 情况为 :同 意
225,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1.3240%;反对 20,923,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724%;弃权 50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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