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真审 核了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 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齐凌峰、黄育华、戴琼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