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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6-25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56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对业务的控制,提升运营决策效率,荣
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中鸿凯盛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凯盛”)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签署
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收购中鸿凯盛持有的 15%的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兴城”)股权,交易对价 49,193 万元。本次
交易前,公司持有荣盛兴城 85%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荣盛
兴城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对方中鸿凯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
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耿建明、刘山、李爱红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中鸿凯盛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MA07LR3N9B,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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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及主要办公
地点为廊坊市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
山,主要业务及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园区建设行业、建筑业、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
游业、房地产业、新能源产业、互联网业、医疗卫生业、住宿餐饮业、
批发零售业、仓储业、道路运输业、制造业、金融业(法律法规禁止
规定投资的除外)的投资;投资咨询(股票、基金、证券除外);销售
建筑材料、办公用品、五金电料、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鸿凯盛由 65 名自然人共同持股,其中第一大股东
为耿凡超,持股比例为 48.33%。
    实际控制人:耿凡超。
    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主要业务:中鸿凯盛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最近三年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对园区建设行业、建筑业、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
游业、房地产业、新能源产业、互联网业、医疗卫生业、住宿餐饮业、
批发零售业、仓储业、道路运输业、制造业、金融业(法律法规禁止
规定投资的除外)的投资。
    关联关系说明:中鸿凯盛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耿凡超为公
司董事长耿建明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中鸿凯盛的董事长刘
山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鸿凯盛总资产
38,386.32 万元,净资产 33,386.32 万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169.03 万元。
    经核查,中鸿凯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中鸿凯盛持有的荣盛兴城 1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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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2015 年 12 月 12 日
    住所: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 2 号
    经营范围:对土地整理开发、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业、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游业、
新能源、住宿餐饮业、仓储业、批发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
运输业、家具制造业进行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公司持股 85%,中鸿凯盛持股 15%。
    荣盛兴城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荣盛兴城
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728,616.28 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
398,481.52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262,146.51 万 元 , 净 资 产 为
466,469.77 万元,2021 年荣盛兴城合并报表层面实现营业收入
276,541.23 万元,营业利润 91,833.23 万元,净利润 64,713.75 万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974.99 万元。
    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荣盛兴城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198,551.22 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 446,358.08 万元,负债总额为
869,768.3 万元,净资产为 328,782.92 万元,2022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25 日 合 并 报 表 层 面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16.24 万 元 , 营 业 利 润
295,991.56 万元,净利润 225,195.7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91,050.85 万元。
    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荣盛兴城母公司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为 789,287.58 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 302,340.55 万元,负债总额为
503,022.47 万元,净资产为 286,265.11 万元,2022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25 日母公司报表层面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营业利润 295,687.21
万元,净利润 221,884.7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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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692.29 万元。
    经核查,荣盛兴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荣盛兴城是公司产业新城业务的投资和运营平台,主要负责产业
新城业务的开发运营、业态布局、园区服务等,收入主要来源为其控
股的下属产业新城园区公司的分红。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交易标的
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公司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此次交
易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荣盛兴城公司章程中不存
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以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 10003 号)
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 10003 号)显示,
此次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评估对象为荣盛兴城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荣盛兴城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
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
负债。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荣盛兴城在评估基准日的
总资产账面值为 789,287.58 万元,评估值为 830,976.33 万元,评估
增值 41,688.75 万元,增值率 5.28%,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增
值;总负债账面值为 503,022.47 万元,评估值为 503,022.47 万元,
评估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净资产账面值为 286,265.11 万
元,评估值为 327,953.86 万元,评估增值 41,688.75 万元,增值率
14.56%。以上具体的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 10003 号)。
    本次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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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
字【2022】第 10003 号)为依据,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15%荣盛兴
城股权对价为 49,193 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交易价款
       1、根据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 10003 号),目标公司于
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05 月 25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27,953.86 万
元。
       2、各方同意,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甲方收购乙方所持目标股权
的总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49,193 万元(大写:肆亿玖仟壹佰玖拾叁万元
整)。
       该目标股权转让内容为乙方基于目标公司所有现时和潜在的资
产(包括目标公司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负
债所形成的股东权益的 15%份额。本协议所述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
乙方不再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享有权利,不再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负
债承担义务。
       (二)交易步骤
       1、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持目标股权变更至甲
方名下,甲方须就该股权转让变更事宜积极予以配合。
       2、甲方承诺,按如下节奏支付上述总交易价款:
       (1)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
壹亿元整),作为首笔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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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
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3、乙方收到上述总交易价款后应向甲方开具合规票据。甲乙双
方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所发生之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
应当承担之税费。
       (三)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陈述、保证如下:
       1、本协议是各方在平等磋商的基础上缔结,系各方真实意思表
示,构成对各方的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条款对各方可以
执行。
       2、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披露,不存
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乙方向甲方提
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
错误或遗漏。
       3、各方已经采取、满足和进行了所有行为、条件和法律要求的
事项,以使其合法订立本协议、在本协议下行使权利、履行和遵守义
务。
       4、各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或构成对其《章程》
的违背或违约,也不违反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5、各方承诺将在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等过程中按照法律
政策和政府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书面资料、交易文件,经一方催
告后仍延迟提交的,延迟提交的一方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另一方及项
目公司的全部损失。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目标股权的,每逾期一日,乙
方须按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政府行政审批原
因造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甲方同意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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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予以顺延。除此之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目标股权的,甲
方除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目标股权完成
转让。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
逾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逾期履行付款义
务的,乙方除向甲方收取上述违约金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要求甲方提供相应资产
为其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或以等值资产直接抵顶应付乙方款项等,以保
证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对此无条件予以配合。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导致守约方或目标公司遭受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及目标公司
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外,任何一方
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须向另一方支付按交易价款的 30%支付违
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五)排他
    1、本协议项下合作是排他性的,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均不再就
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2、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义务。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
情况;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及高层人事变动事项。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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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为
准。本次受让股权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定价合理公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公司资源,加强对下属
子公司的控制,提高运营决策效率。
    八、连续十二个月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中鸿凯盛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
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49,193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母净资产的1.23%。
    九、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交易进行事
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管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原则合理、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关联交易发生的理
由合理、充分;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各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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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耿建明、
刘山、李爱红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
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
    4、股权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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