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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独立董事意见2022-12-22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
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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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
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
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7、为进一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实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的保护
股东的合法权益。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能够有效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权内容及
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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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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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授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是为了满足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的经营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开发、经营项目状况良好,担保风险
可控。对于被担保对象为非全资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将按
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被担保对象
应当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
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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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
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荣盛发展的独立董事,已详细审阅了与本次关联交易
有关的材料,并听取了经营班子的说明,现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开、
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审议的2023年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
金额是审慎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情况。
    四、本人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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