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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盛发展: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2-22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荣盛房地产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
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经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
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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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未来经营
计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份或者现金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应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期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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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六)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
损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
原则上在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份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份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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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预案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未来经营
计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情况、
股本规模、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
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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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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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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