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2012-08-15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和要求,
我们作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12
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报告期新增对外担保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
(1)2012年3月20日,天力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2
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
保。
(2)2012年4月13日,西部钛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万元人民
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2年4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西部材
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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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4月13日,瑞福莱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2年4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西部材料公
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4)2012年6月25日,西部钛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安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
(5)2012年6月25日,天力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
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
(6)2012年6月25日,天力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2
年6月25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
保。
(7)2012年6月25日,菲尔特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城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
(8)2012年6月26日,西部钛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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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年,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9)2012年6月26日,诺博尔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
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
证担保。
(10)2012年6月25日,菲尔特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
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
证担保。
(11) 2012年6月29日,优耐特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
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
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
(12) 2012年6月29日,诺博尔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
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止。西部材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
2.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截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担保56000万元,其中为
全资子公司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32000万元,为控股子公
司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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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菲尔特金属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
西安优耐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西安
瑞福莱钨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0万元。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
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
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国栋、张俊瑞、朱权炼、何雁明
20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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