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1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
工业园西金路西段 15 号,公司 328 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琦律师、闫拯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西部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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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201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2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 328 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巨建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的成立合
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4 人,代表股份总数 104,343,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
股份 2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7 人,代表股
份 104,363,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76%。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12 年 9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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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
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以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等人员
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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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
方 燕
经办律师:
杨琦 闫拯材
201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