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 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 材料,依据独立判断,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议,我 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俊瑞 何雁明 金宝长 20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