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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12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16-046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材料公司”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059 号文)核准,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7
名获配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38,077,137.00 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4.7 元/股。截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0,505,283.9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22,193,652.4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918,311,631.4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希会验字(2016)007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西安
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诺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注:根据募集资金相关监
管规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西部材料与天力公司、西诺公司为共同甲
方。)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11454000000495641,截至201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3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自主化核电站堆芯关键材料国产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
号为697995985,截至201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289,905,283.90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通过增资取得西部新锆8.33%股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8111701013800216778,截至201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280,000,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能源环保用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控股子公司天力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11899991010003213976,截至201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能源环保用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控股子公司西诺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账号为11454000000497332,截至2016年8月11日,专户余额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自主化核电站堆芯关键材料国产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的相关条款
    1.九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九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九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九州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九州证券。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九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户银行、九州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