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9-13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
西金路西段 15 号,公司 328 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王东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
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
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0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载《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6 年 09 月 12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
园西金路西段 15 号,公司 328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巨建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的成立合
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合法。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93,374,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984%。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88,124,9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5,25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4682%。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09 月 0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
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资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累积投票制表决);
2.1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 8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1.1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平祥先生;
2.1.2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颜学柏先生;
2.1.3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巨建辉先生;
2.1.4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志堂先生;
2.1.5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杜明焕先生;
2.1.6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师万雄先生;
2.1.7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彭建国先生;
2.1.8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索小强先生;
2.2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表决);
2.2.1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何雁明先生;
2.2.2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宝长先生;
2.2.3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晶磊先生;
2.2.4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伟雄先生;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累积投票制表决);
3.1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龚卫国先生;
3.2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万新成先生。
经核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其中,上述第 2、3 项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通过,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
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