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何雁明、金宝长、刘晶磊、王伟雄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