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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0-08-27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
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
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
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章节的方法计提
减值准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
包括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
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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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
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
等。
       (七)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的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
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十)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十一)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
失。
       (十二)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八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租赁应收款、应收款项
以及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一)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公司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
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其他金融工具,除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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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
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
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公司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在单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其信用损失,对其他
金融资产在组合基础上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
       (四)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确定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依据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组合           内容            组合类别                  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
                                            根据款项性质及付款人信用,参考历史经验,管理层评价
1       银行承兑汇票         低风险组合     该类款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如无明显迹象表明其已发
                                            生减值,则不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2       商业承兑汇票         账龄分析组合   按照应收款项的组合划分及预期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
                                            按该组合应收款项账龄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
3       应收其他客户款项     账龄分析组合
                                            提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销售商品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4       质保金组合           款项组合       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
        合同资产-其他组合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应收
        出口退税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
        政府补助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5       备用金押金保证金组   款项组合       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
        合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合并
        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
        暂付款等组合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对照表计算,对照表根据应收账款在预计还款期内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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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就前瞻性估计进行调整。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于每个报告日期进行更新,
并对前瞻性估算的变动进行分析。
    当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
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第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
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其
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的方法如下:
    (一)对于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对于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
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
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
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准备。
    公司库存商品、半成品、外购商品通常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
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由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一般按照存
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
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二)对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司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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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
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
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由于
市价当期大幅下跌,或资产已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终止使用、计划提前
处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
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
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
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或其他足以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按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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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
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
    (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
行减值测试。
    (二)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
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
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资产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核销程序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写出核销的申请报告,
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
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核
销的原因及依据;(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6)涉及的有关责任
人员处理意见;(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的处置,应当在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
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
据等。资产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注
销或吊销凭证,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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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
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
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近三年未对债务进行追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
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且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的。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
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
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八条 核销资产审批权限:
       (一)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含)
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
且在 1%(含)以下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不
含)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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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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