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A 座 38 层 02 室 Room 3802,A 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29)87651656 传真/Fax: (+86)(29) 8765165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 月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指派刘风云律师、 陈思怡律师、刘瑞泉律师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以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1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中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 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2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4 月 16 日,西部材料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其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适时召开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7 月 23 日,西部材料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其采取填补措施的议 案》、《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 (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1、2020 年 7 月 2 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财办资(2020)94 号”《陕西 省财政厅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复函》,同 意西部材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份不超过 12762.43 万股,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西北院在西部材料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22.22%。 2、2020 年 7 月 3 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陕科函(2020)227 号”《陕 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复 函》,同意西部材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份不超过 12762.43 万股,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非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西北院在西部材料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22.22%。 3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020 年 11 月 4 日,国防科工局印发《国防科工局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 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 (科工计 【2020】1011 号),原则同意公司资本运作。 (三)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11 月 16 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西部材料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12 月 11 日,西部材料收到证监会《关于核准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9 号),并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获得了全部必 要的批准、核准和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以下简 称“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1、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 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名单。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的 方式向 113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 113 名投资者中 包括:截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含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 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 19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6 家,保险机构 5 家,以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达认 购意向的投资者 53 名。 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报会启动后(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申购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9:00 期间,有 74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其中,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17 家,证券公司 6 家,保险机构 7 家,以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44 名,主承销商向上述 74 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 邀请书及其附件。 4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 施细则》之规定。 2、《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股份锁定安排; 认购程序安排;认购保证金;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金 额;认购对象同意按《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认购对象同意按 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之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共收到 54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经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资基金新材 料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缴纳保证金,其报价无效。参加本次发行的其他 53 名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 证金,报价为有效报价。 上述 54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对象类别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12.00 5,000.00 是 1 陕西航空产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1.24 5,000.00 是 10.00 5,000.00 是 陕西关中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基金合 2 其他 11.02 3,000.00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资 3 其他 11.02 5,000.00 否 基金新材料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3.00 2,500.00 是 4 杨生荣 其他 12.90 2,500.00 是 11.90 2,500.00 是 5 黄松浪 其他 12.50 5,000.00 是 6 焦贵金 其他 12.11 3,000.00 是 7 郑烨 其他 11.00 2,500.00 是 5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对象类别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10.50 2,500.00 是 10.00 2,500.00 是 12.00 2,600.00 是 8 上海承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11.80 2,800.00 是 11.50 3,000.00 是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9 其他 11.50 2,500.00 是 限公司 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0 其他 12.00 2,500.00 是 (有限合伙)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11 保险 11.88 2,500.00 是 产品 1 12.30 2,900.00 是 12 孙兆栋 其他 11.60 3,000.00 是 10.20 3,100.00 是 武汉华实浩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13 其他 11.18 2,500.00 是 (有限合伙) 11.24 5,000.00 是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 14 其他 10.61 5,000.00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5,000.00 是 15 李树明 其他 11.57 3,100.00 是 西安西高投基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6 其他 11.10 3,000.00 是 (有限合伙) 17 光华 9234 捕鱼私募基金二期 其他 10.30 2,500.00 是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定 18 其他 10.71 2,500.00 是 增保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 徐鹤林 其他 10.30 2,500.00 是 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3.10 7,200.00 是 2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1.82 6,300.00 是 12.01 20,000.00 是 22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 10.00 22,000.00 是 2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4.18 4,100.00 是 15.00 7,500.00 是 24 王泽龙 其他 13.50 10,000.00 是 12.60 12,500.00 是 15.10 3,000.00 是 25 高毅-晓峰 1 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4.10 5,000.00 是 13.10 5,000.00 是 6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对象类别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11.50 2,500.00 是 26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0.50 5,000.00 是 15.10 6,000.00 是 27 高毅晓峰 2 号致信基金 其他 14.10 10,000.00 是 13.10 10,000.00 是 13.23 3,000.00 是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2.61 4,000.00 是 12.01 5,000.00 是 12.21 5,300.00 是 2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11.20 7,100.00 是 10.18 30,800.00 是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 30 保险 11.10 10,000.00 是 账户 12.00 2,600.00 是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1.51 5,100.00 是 10.01 2,500.00 是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0.00 5,500.00 是 东莞市惠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 11.01 2,500.00 是 33 其他 丰季季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51 2,500.00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12.30 2,500.00 是 34 “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其他 11.48 2,800.00 是 金” 10.58 3,000.00 是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麒 35 其他 13.50 3,500.00 是 麟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基金添鑫 25 号单一资产管 36 基金 11.00 2,500.00 是 理计划 11.28 2,500.00 是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多 37 其他 10.51 2,500.00 是 策略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9 4,200.00 是 11.28 2,500.00 是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涌 38 其他 10.51 5,000.00 是 金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9 6,200.00 是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青 39 其他 12.01 5,000.00 是 柠私募基金 12.12 2,500.00 是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1.12 7,500.00 是 10.68 10,000.00 是 7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对象类别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12.21 2,500.00 是 41 陕西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1.81 2,800.00 是 11.01 3,000.00 是 42 邱丕云 其他 10.50 5,000.00 是 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2.66 2,500.00 是 4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2.28 10,000.00 是 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1.53 4,000.00 是 13.14 3,800.00 是 4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2.20 10,400.00 是 10.73 14,500.00 是 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证券投 47 基金 11.60 2,500.00 是 资基金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持 48 其他 11.61 2,500.00 是 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三 49 其他 11.61 2,500.00 是 期证券投资基金 13.10 10,000.00 是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 50 其他 12.05 15,000.00 是 中心(有限合伙) 11.05 20,000.00 是 12.50 4,900.00 是 5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2.00 4,900.00 是 10.05 4,900.00 是 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 2 期私募证 52 其他 12.50 2,5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13.61 2,500.00 是 53 西安鸿瑞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12.51 2,500.00 是 11.51 2,500.00 是 12.66 5,000.00 是 54 高平 其他 12.33 2,500.00 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 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 的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申购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之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 8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50 元/股,发行数量为 62,800,000 股,募集资金总为 785,000,000.00 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共计 15 名,均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送认购邀 请书的特定对象投资者名单之内,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本次发行的最 终获配对象和获配数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王泽龙 10,000,000 125,000,000.00 6 2 高毅晓峰 2 号致信基金 8,000,000 100,000,000.00 6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3 8,000,000 100,000,000.00 6 (有限合伙) 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60,000 72,000,000.00 6 5 高毅-晓峰 1 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 4,000,000 50,000,000.00 6 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80,000 41,000,000.00 6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00,000 40,000,000.00 6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40,000 38,000,000.00 6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麒麟 9 2,800,000 35,000,000.00 6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杨生荣 2,000,000 25,000,000.00 6 1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25,000,000.00 6 12 西安鸿瑞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5,000,000.00 6 13 高平 2,000,000 25,000,000.00 6 14 黄松浪 4,000,000 50,000,000.00 6 1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20,000 34,000,000.00 6 合计 62,800,000 785,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 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 15 名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 9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购价格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1、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以邮件的方式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 知》”)。根据《缴款通知》,发行对象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7:00 之前将认购 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2、2021 年 1 月 4 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西 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希 会验字(2021)0001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主承销商 收到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柒亿捌仟伍 佰万元整(¥785,000,000.00 元)。 3、2021 年 1 月 4 日,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发行人出具《验 资报告》(希会验字(2021)000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柒亿捌仟伍佰万元整(¥785,000,000.00 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共计人民币 16,600,000.00 元,2020 年 11 月 13 日预付承销及保荐费及保荐费人民币 800,000.00 元,本次扣除承销及保荐 费余款人民币 15,600,000.00 元后,西部材料实际收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 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769,200,000.00 元,扣除已预付承销及保荐费和审计验资等 费用人民币 1,400,943.40 元(不含税)、其它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6,485.92 元 (不含税),考虑相关增值税人民币 939,622.6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柒 亿陆仟柒佰陆拾捌万贰仟壹佰玖拾叁元叁角贰分(¥767,682,193.32 元),其中 股本 62,800,000.00 元,资本公积 704,882,193.32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及时足额缴付了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 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公司与认购对象签 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内容合法有效。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根据最终确定的 15 名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全 10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上述 发行对象均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王泽龙、杨生荣、高平、黄松浪、西安鸿瑞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 不属于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国泰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国泰基金-上海银行-国泰优选 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国泰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余 5 个产品为公募基金或年金产品,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 备案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 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晓峰 2 号致信基金、高毅- 晓峰 1 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 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 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麒麟 8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已在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 议的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清单、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调查表、主承销商关联方清单的核查,以及各发行对象在《申购报价单》 11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作出的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格、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过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 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 12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负责人:刘风云 经办律师:刘风云律师 陈思怡律师 刘瑞泉律师 2021 年 1 月 29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