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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材料:西部材料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23-015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
公司按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通知》,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
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 《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
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
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
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
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
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
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
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