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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通润装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8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的影响。
       第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1 名为职工代表。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侯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
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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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
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
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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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
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
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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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
议的通知以传真、特快专递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
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
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三名以上(含三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
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名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时,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
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经理、全体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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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
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
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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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
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
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
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授权公
司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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