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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1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石基信息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1]066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
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石基信息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 25
号北京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二层玫瑰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至 2011 年 4 月 6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141,750,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28%。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现任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石基信息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石基信息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律师:   周    群




                                              康 晓 阳




                                               20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