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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5-15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及行权价格调整的
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案》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3、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
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田勇


                                           刘剑锋


                                           阎丽明


                                              201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