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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2-08-2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编号:2012-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以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6 名,实到董事 6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

[2012]101 号)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章程》中利润分配的条款第一百七

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进行了修订,详细修改条款请见附件,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2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附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 号)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修订了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主要修订条款
修订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
                                         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
第一百七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十四条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每两年至少分配
                                         一次。平均每年分配金额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拟发生重大事项导致现金分红后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事项指公司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现金
                                         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当年净利润的 5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规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分配政策为:公司净利润,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按下列顺序分配: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亏损;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十五条
                公司支付股东股利采用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者
            式,其中现金股利每两年至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少分配一次。平均每年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金额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