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10-1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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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康达法意字[2013]第 061-2 号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反馈意见》第 6 题:........................................................................................ 6
二、《反馈意见》第 9 题:........................................................................................ 7
三、《反馈意见》第 10 题:.................................................................................... 10
四、《反馈意见》第 11 题:.................................................................................... 11
五、《反馈意见》第 18 题:.................................................................................... 12
2-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石基信息/上市公司/公
指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李仲初先生
石基信息以现金方式购买鹏博实业持有的中电器件
本次交易 指 45%股权,购买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持有的中电器件
10%股权
中电器件、标的公司 指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
鹏博实业 指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彩虹集团 指 彩虹集团公司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指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中电器件总公司 指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
中电海南 指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海南有限公司
香港精模 指 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拟注入资产、
指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 55%的股权
拟购买资产、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鹏博实业、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现金购买
指
重组 其持有的中电器件 55%股权的交易行为
审计、资产评估基准日 指 2013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工商总局 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康达
法意字[2013]第 061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2-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康达法意字[2013]第 061-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二)》(康达法意字[2013]第 06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公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信息披露准则 2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 指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3-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13]第 061-1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石基信息聘请,作为上市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石基信息
本次交易,并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申请的反馈意见》 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20958 号)及相关审核要求,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修改或进一步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涉及到的内容以《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
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
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
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
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
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 6 题:标的公司目前各股东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数及任职情况;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是否具有控制力
(一)本次交易前中电器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现行《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中电器件董事会为
7 人,董事候选人由彩虹集团推荐 3 人、鹏博实业推荐 3 人、中电器件工会委员
会推荐 1 人,并由股东会选举。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中电器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序号 类别 姓名 提名人名称/姓名 职务
1 杨学林 董事长
2 董事 刘永开 鹏博实业 董事
3 赵 阳 董事
2-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牛新安 副董事长
5 高荣国 彩虹集团 董事
6 刘燕武 董事
7 陈丽华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董事
8 姜阿合 彩虹集团 监事
监事
9 李 黎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监事
10 陈丽华 杨学林 总经理
11 陈毅儿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2 陆向勤 陈丽华 副总经理
13 王 刚 副总经理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电器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电器件将成为石基信息的控股子公司,持有中电器件
55%的股权。根据石基信息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符合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前提下,石基信息将及时提议中电器件召开股东大会对其董事会进行改
选,为确保石基信息对中电器件的控制地位,石基信息将提名 4 名董事候选人,
同时酌情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中电器件董事会改选完成后,在确保石基信息对中电器件的控制权以及保证
中电器件的正常、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石基信息拟促使由所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一
担任中电器件董事长,现有中电器件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将基本保留。
本所律师认为,石基信息拟对中电器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改选安
排将保证石基信息对中电器件控制权。
二、《反馈意见》第 9 题:标的公司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及房产,办理相
关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及房屋
中电器件总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土地一处(《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海国用(2005 划)第 3556 号),其具体情况如下表:
2-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使用权人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
座落 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住宅部分)
地号 0801031011002 图号 IV-2-2-89(3)
地类(用途) 住宅 取得价格 -
使用权类型 划拨 终止日期 -
独用面积 847.61 ㎡
使用权面积 847.61 ㎡
分摊面积 -
同时,中电器件总公司名下拥有与上述划拨土地相对应建筑面积为 10,323
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海国更字第 00701 号),该房屋经
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出具《证明》确认,一、
二层为商用,三层以上为住宅。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中国电子器件
工业总公司主辅分离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06]第 002 号)及
北京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GD2005-34-GF1),上述一、二层房屋及对应的土地计入主辅分离改制评估范
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备案上述《土地估价报告》。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
案编号:20060125)予以备案。
2012 年 10 月 29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下发《土地权属审查告知
书》(编号:海权属审[2012]字第 0234 号),确认“截止到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宗地面积为 847.61 平方米,其中出让部分分摊土地面积 109.03 平方米(分摊最
终面积应以出让合同为准)”。中电器件于 2012 年 11 月 21 日向彩虹集团提交《关
于改制后房产名称变更涉及土地出让的请示》([2012]器行字 01 号),申请将位
于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宗地面积为 847.61 平米的底商住宅用地(土地证号:京
海国用(2005 划)第 3556 号)中的一、二层商业用地(建筑面积 1,327.87 平方
米,土地分摊面积 109.03 平方米)办理出让及更名手续。
2012 年 11 月 23 日,彩虹集团下发《关于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办理
原有底商住宅用地出让手续的批复》(彩团企管[2012]312 号),同意中电器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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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商业底商部分的出让手续,该土地出让后归属于中
电器件名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4 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
淀分局出具《权属审核意见书》(编号:2013-0126),确认:中电器件总公司因
改制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拟将中电器件总公司持有的京
海国用(2005 划)第 355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已经上级单
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提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电器件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土地出让事宜签订
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3]第 0045 号),土地出让
价格 265.574 万元。中电器件已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全额缴
纳了上述土地出让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中电器件正
在办理该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根据中电器件出具的说明,待相关土地使用权权
属证书办理完毕后,即可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名称变更手续。
2013 年 7 月 19 日,石基信息实际控制人李仲初出具《承诺函》,如与上述
房产相关的任何潜在债权债务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纠纷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中电
器件或石基信息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意承担补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中电器件办理上述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
性障碍,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位于北京朝阳区新源街 18 号楼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房屋
中电器件总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北京朝阳区新源街 18 号楼建筑面积为
1,521.80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朝全字第 08263 号)。根据中电器件出
具的说明,该房产在 2006 年改制前由中电器件前身中电器件总公司所有,但未
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06 年中电器件改制后,该房屋一直由中电器
件实际占有并用于对外出租,租金收益归中电器件所有。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中国电子器件
工业总公司主辅分离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06]第 002 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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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电器件出具的说明,该房所占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按照房屋实际所有人分
割办理土地使用权。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一)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
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石基信息实际控制人李仲初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出具《承诺函》,如与上述
房产相关的任何潜在债权债务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纠纷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中电
器件或石基信息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意承担补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中电器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提交
法定文件,即可申请办理位于北京朝阳区新源街 18 号楼的房屋变更登记。鉴于
该房屋已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权属不存在争议;该房屋实际用途为对外租赁,
未作为中电器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用房,且石基信息实际控制人李仲初已对此事
项做出补偿承诺,故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未变更为中电器件对本次交易不构成
实质性影响。
三、《反馈意见》第 10 题:标的公司部分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上述房屋
的实际用途、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一)关于中电器件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拥有的房屋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中电器件及
其合并范围子公司拥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实际用途情况如下表:
序号 所有人 坐落 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实际用途
海口市机场西路 海口市房权证
1 中电海南 72.12 ㎡ 住宅 办公室
大天花园 13-3-201 海房字第 30610
海口市机场西路 海口市房权证
2 中电海南 72.12 ㎡ 住宅 对外租赁
大天花园 13-3-501 海房字第 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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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海口市机场西路 海口市房权证 存放资料、差
3 中电海南 72.12 ㎡ 住宅
大天花园 13-3-401 海房字第 30716 旅人员住宿
海口市机场西路 海口市房权证
4 中电海南 72.12 ㎡ 住宅 对外租赁
大天花园 13-3-301 海房字第 30717
海口市机场东路
海口市房权证
5 中电海南 30 号天福新村 96.86 ㎡ 住宅 员工宿舍
海房字第 22431
6-401
海口市机场东路
海口市房权证
6 中电海南 30 号天福新村 96.86 ㎡ 住宅 对外租赁
海房字第 22433
6-402
太古城东山阁 5 楼 物业参考编号 802.00 平
7 香港精模 住宅 对外租赁
G室 A2691041 方呎
(二)上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电器件出具的说明,中电海南目前经营活动处于停滞
状态,上述自用房屋与中电海南目前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其余房屋出租的收益
有利于增加石基信息收益。上述自用房屋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不会对中电海
南、香港精模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实际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间器件成为石基信息控股子公司,从而间接控制中电海
南及香港精模。根据石基信息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电海南拟开展餐
饮业、酒店业和旅游业为主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及相关电子产品的分销业务。本次
交易完成后,石基信息将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房屋
进行使用或处置。
四、《反馈意见》第 11 题:标的公司一项注册商标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处
于异议复审待审中,该项商标是否为标的资产核心商标,未来可能的结果及对
标的资产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注册商标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处于异议复审待审中:
2-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第 39 类:货物发送;船只运输;汽
2010-9-7
车运输;空中运输;停车位出租;
1 中电器件 6635722 至
货物贮存;配电;快递(信件或商
2020-9-6
品);旅行预订;管道运输
2010 年 7 月 30 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 6635722
号“中电鹏翔”商标提出异议。2012 年 7 月 3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中
电鹏翔”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 38601 号),裁定异议人所提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第 6635722 号“中电鹏翔”商标予以注册。
2012 年 8 月 9 日,异议人对中电器件注册的上述商标提出异议复审。2013
年 7 月 3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中电器件下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
通知书》。
根据中电器件出具的说明,中电器件未生产、经营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未
使用第 6635722 号“中电鹏翔”商标。
本所律师认为,中电器件未实际使用上述商标,亦不属于中电器件的核心商
标,该商标异议复审的结果不会影响中电器件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反馈意见》第 18 题: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由国有控股变为国有参
股公司,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中电器件主辅分离改制
中电器件系 2006 年 9 月 25 日由中电器件总公司通过主辅分离改制的形式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彩虹集团公
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国资分配[2004]561
号),同意彩虹集团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的改制方案和总体
2-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规划,并同意将中电器件总公司等 3 个单位纳入改制范围,全部改制为非国有法
人控股企业。
(二)中电器件及其股东的股权结构
1、中电器件的股权结构
截至《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前中电器件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类别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彩虹集团 国有企业法人 8,731.7 45
2 鹏博实业 非国有企业法人 8,731.7 45
3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社团法人 1,940.4 10
合计 19,403.80 100
2、鹏博实业的股权结构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博实业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9,300.00 89.64
2 重庆鹏博实业有限公司 5,000.00 9.09
3 深圳市众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00.00 1.27
合计 55,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440301105140823),其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 1904 房;法
定代表人为杨学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已通过深圳市市监局 2012 年
度工商年检。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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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杨学平 2,152.50 52.50
2 陈玉茹 1,947.50 47.50
合计 4,100.00 100.00
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杨学平,男,中国国籍,住所为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城大厦 7-A-1303,身份证号码为 44030419651105****。
3、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持有中电器件 10%的股
权,其下设的职工持股会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股会员 财产份额(万股) 身份证号
1 陈丽华 283.9632 11010819531115XXXX
2 王 刚 204.859 11010219690528XXXX
3 陈毅儿 192.6892 11010519580704XXXX
4 陆向勤 192.6892 11010519570228XXXX
5 陈 阳 72.0049 11010819520406XXXX
6 赵 阳 62.8775 11010519570331XXXX
7 席 韧 61.8634 11010519621026XXXX
8 李 黎 60.8492 11010519620317XXXX
9 管 卫 54.7643 32062319770111XXXX
10 马永鸿 53.7501 61040219590201XXXX
11 王小午 49.1864 32108819780325XXXX
12 罗大军 48.6794 11010719700618XXXX
13 许东子 39.552 21052119730313XXXX
14 钱 璐 34.4812 34040319750724XXXX
15 徐宪杰 31.4388 11010519720119XXXX
16 曾浩澜 30.4246 11010819770101XXXX
17 刘宝林 28.3963 11010319580107XXXX
18 方 波 20.2831 42230219771117XXXX
19 韩爱梅 20.2831 32021119660910XXXX
20 唐滨锋 19.2689 11010219780526XXXX
21 陈 阳 18.559 11010819680625XXXX
2-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2 刘兴超 18.2548 23010719780209XXXX
23 田 波 17.2406 11010519650502XXXX
24 张卫民 13.184 11010819700821XXXX
25 潘 巍 13.184 11010719771115XXXX
26 陈建辉 13.184 11010119590725XXXX
27 顾慧娟 12.6769 32062319780818XXXX
28 田 青 12.5755 61011319650618XXXX
29 吴 铮 12.3727 11010819610131XXXX
30 关 坚 12.1698 11010819640521XXXX
31 张小松 12.1698 11010819740622XXXX
32 籍亚晶 12.1698 11010219830703XXXX
33 庞立纲 12.1698 11010819820123XXXX
34 王艳红 12.1698 42230119770508XXXX
35 葛明珠 12.1698 31010719821016XXXX
36 张 量 11.1557 31011219780721XXXX
37 夏 萍 10.6486 11010419630929XXXX
38 蔡 梅 10.1415 11010119671103XXXX
39 傅 玉 10.1415 11010219760907XXXX
40 林妙琼 10.1415 35020219770717XXXX
41 朱静燕 9.6345 31011519791020XXXX
42 张玉花 8.6203 11010819710617XXXX
43 李 群 8.1132 11010819680712XXXX
44 丁小香 8.1132 61020319730911XXXX
45 仇 斌 8.1132 34290119751018XXXX
46 游国政 8.1132 51022819761002XXXX
47 杜 薇 7.7076 11010819721114XXXX
48 贺文彬 7.0991 11010819720326XXXX
49 邢 婕 6.6934 14243119730303XXXX
50 袁德听 6.4906 41232319780301XXXX
51 戴 懿 6.0849 31010919760209XXXX
52 易芳丽 4.5637 42010219771129XXXX
53 贾树香 4.0566 22021119801224XXXX
54 石春磊 3.0425 11010519720317XXXX
2-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55 高虹艳 3.0425 11010219760229XXXX
56 蒋 莉 2.8396 11022119750519XXXX
57 王迎秋 2.5354 32110219750920XXXX
58 陈 雯 2.5354 51010819790403XXXX
59 周玉枝 2.5354 44011119781124XXXX
60 田民友 2.434 61042919710510XXXX
61 刘 晔 2.3326 36243019780915XXXX
62 丁守祥 2.0283 15020419740227XXXX
63 施旭东 2.0283 32062319781024XXXX
64 张 涛 1.4198 11010719820222XXXX
65 刘 颖 0.9127 12011319790911XXXX
66 王秀梅 0.5071 23020419770115XXXX
合计 1,940.38 ——
(三)中电器件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中电器件董
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序号 类别 姓名 提名人名称/姓名 职务
1 杨学林 董事长
2 刘永开 鹏博实业 董事
3 赵 阳 董事
4 董事会 牛新安 副董事长
5 高荣国 彩虹集团 董事
6 刘燕武 董事
7 陈丽华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董事
8 姜阿合 彩虹集团 监事
监事
9 李 黎 中电器件工会委员会 监事
10 陈丽华 杨学林 总经理
11 陈毅儿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12 陆向勤 陈丽华 副总经理
13 王 刚 副总经理
综上,根据《公司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
2-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统函[2003]44 号)的相关规定及《关于彩虹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本所律师认为,中电器件自改制完成后至本次交易
前均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本次交易后,中电器件不存在变更为国有参股公司的情
形;本次交易系转让标的公司的非国有股权,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康晓阳
刘媛媛
李一帆
20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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