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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3-3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

                  关联交易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的其他关联方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其直系亲属)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行为。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14
年度,(1)公司在现有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章程》,
对公司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等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4年-2016年)》,该制度符合股东的长期回报规划;(3)报告期内,公司
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为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修订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同时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更换公
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这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于2015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更换
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我们
进行审核,更换审计机构程序所履行的程序完备;
    (2)经与公司原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其自公司股份改制
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超过10年,出于谨慎考虑,经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决定中止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3)我们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审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
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5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谨慎性考虑,不会损害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更换公
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这一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拟更换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更换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
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
       (2)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规模化的优势保证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能够按照客户的时间与质量要求提供专业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14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
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201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了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 司 董 事会 拟 定 的利 润 分 配方 案 为 :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309,120,00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 元(含税),
共计派发 37,094,4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534,578,270.09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剑锋


                                              阎丽明


                                              邹小杰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