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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03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编号:2015-68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基信息”)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

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6 号)

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战略投资者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行

不超过 46,476,251 股新股,每股价格 51.4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88,879,301.4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6,706,875.25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372,172,426.15 元。2015

年 11 月 2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众环验

字(2015)010119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以及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乙方 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 方 已 在 乙 方 1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2107530029300889995,截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973,879,301.4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个,账号分别为 660200057036500020,

660200057036500039,660200057036500010,截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3.5

亿元,3 亿元和 7.5 亿元,以上专户仅分别用于甲方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在酒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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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开展业务合作,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在餐饮领域开展业务合作,及与阿里巴巴(中

国)有限公司在零售、支付系统领域开展业务合作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郁松、赵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转出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或扫描、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需承继本协议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

京市监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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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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