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的公告2017-03-0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17-1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基信息”或“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行的议案》,同意公司应桂林银行总行要求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桂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变更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部”,除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行变更以外,银行账号、户名均不发生变更。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56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6,476,251 股新
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 46,476,251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4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2,388,879,301.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706,875.25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72,172,426.15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业经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119 号验资报告审
验。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所
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严格专项管理。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不
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项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择机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购买单个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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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资金在前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2017 年 1 月 24 日及 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拟将
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部分募投项目“与阿里巴巴在
零售、支付系统领域开展业务合作”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余额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2107530029300889995 69.07
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660200057036500020 35116.46
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660200057036500039 31071.19
4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660200057036500010 17782.29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应桂林银行总行要求,需要依据统一账
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异地账户进行迁移,因此公司将原在桂林银行南宁东葛路支行开立的三
个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660200057036500020、660200057036500039、660200057036500010)
迁移至现桂林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迁移后只有开户银行变更,账户户名、账号均不发生变
更。本次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司其他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
部重新签署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如下:
甲方: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以下简称“原
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个,账号分别为 660200057036500020,
660200057036500039,660200057036500010,现应桂林银行总行要求,甲方同意将在原乙方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迁移至乙方,原账号保持不变。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上述三个
专户余额分别为 35,116.46 万元,31,071.19 万元和 17,782.29 万元,以上专户仅分别用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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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在酒店领域开展业务合作”,
“与淘宝软件在餐饮领域开展业务合作”,及将“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在零售、支
付系统领域开展业务合作”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转出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扫描、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需承继本协议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系应桂林银行总行要求,公司对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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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更加规范的调整,符合银企关系长远发展,有利于募集资金的规范运用。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因此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产
生任何不利影响,同时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
荐人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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