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2017-08-1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17-39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
分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详见 2016 年 8 月 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2、为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严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备忘录等配套制度
规定,公司对《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详见 2016 年 8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3、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
确定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为: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 800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738.5 万
股,预留 61.5 万股),首次授予对象 510 人,行权价格为 25.38 元,自授权日开始经过 24
个月的等待期,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在可行权日按照 30%、30%、40%的行权比例分
三期行权。详见 2016 年 9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4、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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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将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510 名调整为 506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00 万份(首次授予 738.5
万份,预留 61.5 万份)调整为 797.28 万份(首次授予 735.78 万份,预留 61.5 万份)。详见
2016 年 10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5、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且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完成
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石基 JLC2;期权代码:037724。本次授予
506 名激励对象 735.78 万股股票期权,授予价格 25.38 元,期权有效期 60 个月,等待期 24
个月,分三期行权。详见 2016 年 11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6-71)。
6、2017 年 7 月 7 日,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原行权价格 25.38 元/股调整为 25.34 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
小数)。详见 2017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的公
告》(2017-36)。
二、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调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 506 名激励对象中
部分人员(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110,500 股,公司董事会决
定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06 名调整为 494 名。
2、关于授予数量调整
因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股权激励期权共计 110,500 股,故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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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数量由 797.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735.78 万股,预留 61.5 万股)调整为 786.23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 724.73 万股,预留 61.5 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前: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号 (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Kevin
1 Patrick 首席运营官 30 3.76% 0.03%
King
副总裁/财务总
2 赖德源 30 3.76% 0.03%
监
3 关东玉 副总裁 20 2.51% 0.02%
4 王敏敏 副总裁 20 2.51% 0.02%
5 罗 芳 副总裁/董秘 15 1.88%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6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 620.78 77.86% 0.58%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共 501 人
7 预留股权部分 61.5 7.71% 0.06%
合计 797.28 100% 0.75%
本次调整后: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号 (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Kevin
1 Patrick 首席运营官 30 3.82% 0.03%
King
副总裁/财务总
2 赖德源 30 3.82% 0.03%
监
3 关东玉 副总裁 20 2.54% 0.02%
4 王敏敏 副总裁 20 2.54% 0.02%
5 罗 芳 副总裁/董秘 15 1.91%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609.73 77.55% 0.57%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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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共 489 人
7 预留股权部分 61.5 7.82% 0.06%
合计 786.23 100% 0.74%
调整后,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494 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786.2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724.73 万股,预留 61.5 万股)。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注销部分期权
由于激励对象离职,其对应的股票期权共计 11.05 万份将被取消,上述失效期权将由公
司申请注销,共计需注销 11.05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造成其失去股权激励资格,不存在违反《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
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对象范
畴,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相符,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合法、 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本次调整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对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因激励对象离职产生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0,500 份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审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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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
调整内容、本次授权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等方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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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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